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击匕电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击匕电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7230019号“RXCKSTAR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XCKSTAROL”指定使用于第41类“游戏厅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61229号“ROCKSTAR STUDIO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动画片(计算机和视频游戏领域);已录制的影像光碟(在现场节目、电影和动画特色的娱乐领域(包括动作片、冒险片、剧情片、喜剧片、儿童片和纪录片))”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3681号“ROCKSTAR GAMES”、第9961226号“ROCKSTAR STUDIO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动画电影的娱乐服务(包括动作片、冒险片、剧情片、喜剧片、儿童片和纪录片)”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厅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电子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游戏器具出租”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30019号“RXCKSTAROL”商标在“游戏厅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电子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