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特能天能 67462511

阅读:151648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旌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旌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462511号“特能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旌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旌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462511号“特能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能天能”指定使用于第9类“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526号、第1742735号“天能及图”,第第12419632号“天能”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图书阅读器;秤;电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子香烟用充电器;电池;电池充电器;蓄电瓶;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的“天能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部分“天能”,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62511号“特能天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特能天能 674625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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