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春林
被异议人:上饶市众口食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春林对被异议人上饶市众口食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164352号“众口食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口食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甜食;年糕”、第31类“活动物;未加工的坚果”等,注册申请日期为2022年6月8日。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0、31类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店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众口食社”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64352号“众口食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