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紫丁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七彩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紫丁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七彩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651614号“七彩书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彩书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音乐杂志;连环漫画杂志;期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6900号“七彩丁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白纸板;印刷品;期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含义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51614号“七彩书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