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ELIZS 65273258

阅读:58485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不愁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不愁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273258号“DELIZ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

  异议人一: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不愁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不愁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273258号“DELIZ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LIZS”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木材加工机;电锤”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854号、第63009320号“德力西”,第63120930A号“DELIXI”,第31388876号“DELIXI PNEUMATIC”,第31391735号“德力西气动”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压缩机(机器);气动传送装置;气动开门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德力西”、“DELIX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上述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   异议人二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1297号、第25683482号、第35820777号“DELI”,第29270797号“DELI E PLU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鼓风机;切割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二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二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73258号“DELIZ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ELIZS 652732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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