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537963号“立福龙SUPFL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立福龙SUPFL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着色剂;油漆;印刷油墨;涂料(油漆);合成树脂涂料;刷墙粉(水性涂料);油漆和油灰用黏合剂;树脂胶泥;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轻钢龙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2752号“龙牌”,第16794085号“龙”,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粉刷用白垩灰浆;防水冷胶料;陶瓷涂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37963号“立福龙SUPFL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