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红厂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红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22832号“白金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金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肉;加工过的坚果;蛋;肉罐头;加工过的海鲜;奶制品;速冻方便菜肴;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3719号“PLATINUM”、第16339358号“PLATINUM A2”、第9581230号“PLATINUM”、第22273064号“A2 PLATINUM”,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82530号“A2 PLATINU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第29类“牛奶制品;奶粉”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得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33211号、第20533211A号、第10682126号“白金”,第17558047号“白金A2”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等、第29类“奶粉;牛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白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22832号“白金叶及图”商标在“奶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