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老人城服装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老人城服装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630080号“乔登波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登波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领带;舞衣;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453号“波斯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绣花衣服;运动衣;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30080号“乔登波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