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依依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依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495960号“亿乐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乐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915号、第12077099号“乐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乐虎”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5960号“亿乐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