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出发(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出发(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爱出发(厦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21809号“长仑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仑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瓶装水;混合果汁;饮用水;汽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昆仑山”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21809号“长仑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