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邦惠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26562号“佳宝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3593号“宝力佳”商标、第15891020号“佳宝俪”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