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百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9164号“BS BAISI OPTO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4574号“BS”商标、第26822585号“BS”商标、第6585850号“BAI SI;B”商标、第16994400号“BAISI”商标、第50413880号“BAISI CLUB 百丝芭尚荟”商标、第5483796号“晓晓博士;BS”商标、第55673925号“BS BEAUT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人员招聘;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