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长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5883号“长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0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