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合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507328号“洁星霸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星霸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2363号、第1176122号、第1086890号“洁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涤剂;家用及洗衣用漂白剂;肥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尾文字相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07328号“洁星霸及图”商标在“肥皂;洗面奶;沐浴乳;洗发液;洗衣粉;清洁制剂;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