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笑三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笑三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951408号“冶建镜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冶建镜子”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家具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2760号“冶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51408号“冶建镜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