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纯普茶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立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73693号“青鹏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8724号“青春魔方”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