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嘎珍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7355号“龙鳯藏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页面截图、门店照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中亦认定申请商标与第10194456号、第17497871号、第29189422号、第29067673号、第10310079号、第40620664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已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27917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13日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备办宴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龙鳯”,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 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