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3904号《关于第533761号“TWEE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及被申请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29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商品授权证明书》、宣誓书公证件及翻译、华尔科技公司作出的声明、《企业信用报告》可以证明相关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产品宣传推广材料、申请人网站截屏、产品销售网站截屏、相关影片在中国的放映宣传材料、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合作销售相关产品的证据材料、(2019)沪黄证经字第1881号公证书、相关产品照片、《检索报告》中所显示的商标标志与复审商标虽存在一定差异,但并未改变显著特征。鉴于复审商标标志为电影卡通角色,而上诉证据中所显现的标准为该卡通角色不同形态,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亦可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帽;内衣、衣服、袜子”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帽;内衣、衣服、袜子”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手套、游泳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运动服、手套、睡衣”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商标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围巾、手套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