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壹雨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对第50045251号“i 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被我局作出的生效《商标核准注销通知书》予以核准注销(详见第1915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