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居海军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93814号“HAPPYSNOOPY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65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21年01月17日至2024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了搜索,未曾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雨衣商品上的产品信息。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并未在中国使用过该商标。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京东及淘宝搜索复审商标的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2022年合同及增值税发票;
3、2021年合同及增值税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为被申请人所提的证据1.2。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未显示商标,且缺失了型号相关信息。虽合同有“HAPPYSNOOPY”文字出现,但是上述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存在区别,并未完整展示复审商标,缺乏直接且必然的联系。被申请人的合同与商业惯例不符,申请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4月21日在雨衣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2、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仅为本案争议商标一枚商标。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常州蓝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常州蓝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3显示常州蓝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内向常州市豪爵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了雨衣商品,合同显示“雨衣背面印刷品牌HAPPYSNOOPY及图案”,上述合同有发票加以佐证。且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仅有本案争议商标。故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雨衣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