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71787号“海岸鸿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岸鸿蒙 48771787

阅读:35596 2025-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环浩妙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771787号“海岸鸿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05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环浩妙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771787号“海岸鸿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05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数据处理设备、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存疑,故申请人对撤销决定关于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予以维持的结论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测量数据处理设备和软件等商品上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荣誉证书、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指定国家标准和代表人证书、捐赠资助的证据;

  2、产品说明书;

  3、软件登记证书;

  4、展会活动协议、会展费发票及现场图片;

  5、被申请人参加药品质量安全大会的情况;

  6、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7、销售合同、验收单、出库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2、在先判决书;

  3、被申请人其他“鸿蒙”注册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量杯;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

  2、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4年10月1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量杯;数据处理设备;化学仪器和器具;剂量计;光学器械和仪器;计量用玻璃器皿;实验室用烧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化学防护服;自动计量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银行回单、产品图片及软件登记证书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载有复审商标的数据处理器、照度传感器、测量仪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与上述商品类似的测量仪器;量杯;数据处理设备;化学仪器和器具;剂量计;光学器械和仪器;计量用玻璃器皿;实验室用烧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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