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市静峰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市静峰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7868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服务;配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636265号“BO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疗养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63625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疗养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处理设备、计算机键盘”商品上的“BOE”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7868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