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陌伶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芮珂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陌伶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芮珂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350761号“陌小悦MOXIAOY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陌小悦MOXIAOY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书写工具;绘画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图画;文具;印刷品;纸”,申请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66525号“陌小悦”、第49938510号“陌小悦MODERA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眼影膏;美容面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与昆明市西山区碧美日用化妆品经营部签订的品牌代理协议,微信聊天截图和转账记录,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书籍;书写工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陌小悦MOXIAOYUE”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50761号“陌小悦MOXIAOYU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