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静
委托代理人:湖南忠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蔚瑛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074395号“KINGGIBS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005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21年01月16日至2024年01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对鞋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予以维持,在鞋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以上的时间未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其核定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任何质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均无从得知。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产品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陈乐燊于2002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4月21日在服装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2022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赵蔚瑛,即本案被申请人。
2、本案复审商品为服装;针织服装;衬衫;婴儿全套衣;童装;风衣;茄克(服装);游泳衣;套装;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T恤衫;皮衣;婚纱。
3、发票号为25920726的发票查询结果显示“已作废”。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市肯吉逊艺术传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的部分合同显示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T恤、上衣”商品,并且有相应的发票加以佐证,其余合同及发票或显示的并不是本案的复审商品,或发票已作废,无法证明合同已被真实履行。结合证据3有关T恤、上衣的产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部分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在T恤衫、上衣商品进行了使用了复审商标,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衬衫、婴儿全套衣、童装、风衣、茄克(服装)、游泳衣、套装、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皮衣、婚纱商品与T恤衫、上衣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T恤衫、上衣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衬衫、婴儿全套衣、童装、风衣、茄克(服装)、游泳衣、套装、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皮衣、婚纱商品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