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爱依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5745号“爱依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753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抖店截图、订单截图、营业执照、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庭日用纺织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法核实。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注册决定书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未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爱依服”品牌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营业执照、线上店铺链接及截图;
2、“爱依服”品牌在抖音上销售产品的证明、直播系列视频;
3、“爱依服”品牌产品的检测报告;
4、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
6、“爱依服”品牌产品的照片、店铺宣传视频和截图;
7、被申请人“爱依服”商标的使用情况保全证据《公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侵犯申请人字号权等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被子;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
2、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床单和枕套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5年2月25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床单和枕套;被子;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被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装饰织品;纺织品壁挂;毡;无纺布;纺织品或塑料制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显示其授权苏州俏莉风情电子商务公司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销售推广载有复审商标的家纺系列产品。网络店铺页面信息、销售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及及产品图片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载有复审商标的枕套、被子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类似的床单和枕套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