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铮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彩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8159号“PLAY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3166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软件下载截图、软件后台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予答辩,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被申请人“PLAYME APP软件”的百度搜索结果等网站页面;
2、被申请人“PLAYME”软件的后台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被公开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环节提交了安装页面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成都纵情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
2、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4年9月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计数器;内部通讯装置;数码相框;电影剪辑机;眼镜;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脚本之家网站页面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