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26257号“璞缇墅 PUTIS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璞缇墅 PUTISU 21926257

阅读:105188 2025-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正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6257号“璞缇墅 PUTIS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8480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正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6257号“璞缇墅 PUTIS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8480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未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张正芳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并且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已对多件商标提交了撤销程序,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并且被申请人代理机构亦存在恶意行为。申请人其他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已予维持,其商品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关联性。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并且被申请人在网络上未查询到关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任何使用信息。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相关网络查询截图。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1926257号“璞缇墅 PUTIS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璞缇墅 PUTISU 219262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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