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欣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特泵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37292号“DU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651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实拍照片、产品手册、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泵(机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市场调查表明,复审商标并未被真实、公开、合法的实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材料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产品实拍图片;
2、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汽车油泵等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机;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离心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5年3月13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离心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潜污泵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排污泵采购合同及发票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潜污泵等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类似的离心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