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上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03438号“安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549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21年01月02日至2024年01月0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对复审服务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青岛天世恒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图片以及收款回单;
2、安娜罗伊的服务合同、收款回单、服务记录、货品资料;
3、市北区世天伟业商行服务合同、收款回单及服务记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5、店铺租赁合同;
6、店铺照片;
7、进货单及同意使用商标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回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在广告代理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显示申请人于复审期间与他人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为他人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服务,合同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并有图片及银行的汇款明细加以佐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其他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上述情况,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