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台山市智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23132号“菲拉格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676号决定,于2024年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台山市智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的奢侈品公司,并且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加之,已有多件裁定及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菲拉格慕”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明显具有恶意。并且申请人未来会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作为申请人公司赠品进行流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360百科对申请人的相关介绍;2、品牌排行榜;3、广告宣传材料;4、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商标使用在服饰、鞋、手表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并未认可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11类电灯泡、汽车灯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360百科均是对申请人的相关介绍,并不能证明复审商品的使用情况;品牌排行榜、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情况,与复审商品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并且申请人在理由中亦认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