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万客来玉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申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9471号“丹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63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14日至2024年05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并未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在第5类商品上有9枚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唯一对应并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活动、库房产品包装、产品展厅照片;
2、感冒解表丸相关的使用证据;
3、商品的包装备案批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赤峰丹龙中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4月28日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03年5月14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内蒙古伊泰丹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14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他人销售了中成药-感冒解表丸商品,上述销售有相应的发票加以佐证,结合证据1、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中成药-感冒解表丸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各种丸、散、膏、丹、胶丸、药酒、片剂商品与中成药-感冒解表丸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故复审商标在中成药-感冒解表丸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