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电子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26426号“諾睿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8207号决定,于2025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广告服务合同、宣传推广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广告服务合同、票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有伪造之嫌,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是以维持复审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环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及流程页面;
2、被申请人、诺睿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工商登记信息;
3、诺睿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官网介绍。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4年12月13日。
2、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5年2月28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诺睿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广告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在广告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广告及与其类似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