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亚未来(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00884号“G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5452号“G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