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259470号“磁力追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磁力追踪 62259470

阅读:137421 2025-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9470号“磁力追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申请商标在推出后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9470号“磁力追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申请商标在推出后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7192662号“磁力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流程页、关于“磁力”等词汇的检索结果、相关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荣誉证书、相关商标的判例。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仍然有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包装设计”服务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的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2259470号“磁力追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磁力追踪 622594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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