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玖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40171号《关于第60967240号“奈美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7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3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两审判决及《关于第60967240号“奈美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第57150577号“奈美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准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