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4831745号“不二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家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98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31745号“不二家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