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会芳
异议人黑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会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703675号“汉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盾HAND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裘皮;书包;儿童牵引带;手提包;抱婴儿用吊袋;旅行箱;钱包(钱夹);伞;手杖;宠物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41707A号“HAYD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睡眠用眼罩;浴帽;丝巾”。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43714号“HAYD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制系带;背包;钱包(钱夹)”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03675号“汉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