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554085号“LIN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518621号、第178126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107群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4107群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LINKY”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营彩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