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来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翰世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6559号“美日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1336号“美日网”商标、第16519376号“美日试”商标、第35399437A号“美日车城”商标、第50589789号“美日优选”商标、第18651221号“美日购 A AND J BUY”商标、第73994600号“美日休闲”商标、第18881334号“美日优选”商标、第78027224号“MRJH 美日净化”商标、第16525313号“美日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八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