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雨露晨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8981号“虞三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同名以及系列商标在多类别已经申请注册保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独占授权书及店铺后台信息、申请人线下平台交易证明、申请人线上平台交易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三胖”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