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湛吴装饰材料商行
异议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湛吴装饰材料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14948号“金雷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雷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广告;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为他人推销;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33947号、第8100059号“金固GJ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8100049号“金固GJ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金固”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14948号“金雷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