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AJINZZ 62931573

阅读:100978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晶弘弘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晶弘弘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2931573号“DAJINZ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

  异议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晶弘弘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晶弘弘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2931573号“DAJINZ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JINZZ”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801号、第16436767号、第7704298号“DAIK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冷却设备;水净化装置”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空调设备”商品上的“大金”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1573号“DAJINZZ”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AJINZZ 629315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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