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唯我焦点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唯我焦点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397973号“VIEW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EW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轮胎黏合剂;汽油净化添加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40837号、第39431818号、第44730198号“VI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黏合剂;肥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VIV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97973号“VIEW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