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斯米全屋 63460954

阅读:61260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460954号“斯米全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460954号“斯米全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米全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06468号“SIM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47394号“司米SIMI”、第14093847号“司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样品散发;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60954号“斯米全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斯米全屋 634609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