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心禹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心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370084号“囍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囍太太”指定使用在第30类“红茶;绿茶;柠檬味红茶;茶叶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9218755号“太太及图”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0962号“太太及图”、第3387596号“太太”、第23516883号“太太及图”、第3932520号“太太及图”、第4414595号“太太美及图”、第4917712号“太太青春”、第952637号“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口服液;药物饮料;医用营养料”、第30类“咖啡;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2075号“银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天然增甜剂;果冻(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太太”系列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太太”,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70084号“囍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