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28189号“柏希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柏希设 60328189

阅读:88489 2025-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伯希和户外运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桂荣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60328189号“柏希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PELLIOT(伯希和)”品牌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创立及使用,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已在服装行业中…

  申请人:伯希和户外运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桂荣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60328189号“柏希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PELLIOT(伯希和)”品牌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创立及使用,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已在服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94809号“伯希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材料;3、品牌介绍、所获荣誉及参加活动的资料;4、宣传资料;5、媒体报道;6、线上店铺截图;7、销售合同、协议;8、商标注册列表;9、作品登记证书;10、在先异议决定书;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有自身的品牌渊源,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光盘):1、产品实物图;2、荔枝app页面截图;3、电台节目音频;4、户口本页照片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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