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昭勇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6日对第32936300号“彬扬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商标、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商标、第9610988号“派丽德高”商标、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4236558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商标、第11567473号“Davco”商标、第11567763号“Davco”商标、第10842588号“Davc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且明显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德高(Davco)”品牌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德高”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和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证明;2、申请人官网及店铺首页;3、“DAVCO”翻译及检索结果;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申请列表、抄袭模仿品牌介绍、相关案件决定;5、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德高”企业集团主要成员信息列表;6、DAVCO德高品牌中国官网中的公司简介、发展历程介绍;7、产品信息、相关使用资料;8、完税证明、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9、国图检索报告;10、相关媒体报道;11、申请人及“德高(Davco)”品牌所获荣誉;12、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第19类涂料(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旗下拥有的PAREXDAVCO、派丽德高等商标授权许可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三至五利害关系人,其具有引证前述商标主张在先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文“德高”与英文“DAVCO”长期并存使用,二者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德高”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