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锦龙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64119679号“潮爸靓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梁锦龙”是经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其为“佛山市明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其利用职务便利,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佛山市明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3、中国商标网平台关于梁锦龙是佛山市明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截图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注册申请,于年月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类蔬菜汤料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年月日。申请人于年月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5、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潮爸靓汤”商标。
3、经核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与佛山市明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梁锦龙的身份证号一致。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佛山市明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梁锦龙,持股比例100%。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规定明确指出,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及查明事实第3项,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商标,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