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伊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柯林豹
委托代理人:河北晟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66591167号“YS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YSR”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企业官网的相关图片;3、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产品订货通知单、订单的图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为真实使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YSR”商标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四、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五、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轴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6日。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其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及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