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启学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5621号“尖教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12037号“尖教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核准注销,详见第191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学习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